保险责任
21.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身故保险金责任: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单年度 | 给付比例 |
1-3年 | 100% |
4-6年 | 103% |
7-9年 | 106% |
……以此类推 | 最高不超过150% |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1) 若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1) 合同已缴保险费与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2) 身故时累积增额红利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2) 若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增额红利之和乘以当年度对应给付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自保单生效日起,前三个保单年度内每个年度给付比例等于 100%,以后每三个连续保单年度的给付比例按照 3%单利递增一次,以每三个连续保单年度为一个递增周期,不可叠加适用,且以 150%为限。 |
22.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 或发生事故时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之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1.1.1 您对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1.1.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1.1.3 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1.1.4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1.1.5 酒后驾驶,或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22.2 发生上述 21.1.1 情形导致身故的,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的继承人或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22.3 发生上述除 21.1.1 外其他情形导致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58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