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年金给付期间 | 年金给付比例 |
自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至 被保险人年满 55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
30% |
被保险人年满 56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被 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为止 |
100% |
被保险人年满 71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被 保险人年满 88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为止 |
200% |
年金给付期间 | 年金给付比例 |
自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至 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
100% |
被保险人年满 71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被 保险人年满 88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为止 |
200% |
月领: 我们每月按保险单所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上表中对应的年金给付比例的8.4%给付年金。
20.1.2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本合同保险费总额的100%,扣除已领取的年金之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年金给付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在合同约定的以下年金给付期间内生存,保险公司将在以下年金给付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依照以下约定给付年金: (1)如投保时年龄小于50周岁(含50周岁): 自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至年满55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止,按基本保额30%给付; 年满56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年满70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为止,按基本保额100%给付; 年满71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年满88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为止,按基本保额200%给付。 (2)如投保时年龄大于50周岁(不含50周岁): 自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至年满70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止,按基本保额100%给付; 年满71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年满88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为止按基本保额200%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身故时累计已交合同保险费总额的100%,扣除已领取的年金之后的余额;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或发生事故时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之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2.1.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2.1.3.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2.2发生上述22.1.1情形导致身故的,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的继承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22.3发生上述除22.1.1外其他情形导致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