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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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八十项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效力终止: (1)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2)首次确诊时您已交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保险费之和; (3)首次确诊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二十项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1)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2)首次确诊时已交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保险费之和; (3)首次确诊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
身故或残疾豁免保费 |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并且您于附加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者您于附加合同交费期间内全残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保险公司将根据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自您身故或全残后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保险费,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继续有效,豁免的保费视为已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