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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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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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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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照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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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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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JR/T 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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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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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高铁、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含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附加合同 4.1 条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 4.2 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外,保险公司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一倍额外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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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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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时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附加合同 4.1条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 4.2 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外,保险公司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一倍额外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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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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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附加合同 4.1 条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4.2 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外,保险公司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四倍额外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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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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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伤害,并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照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 个人在住院期间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任何已获得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
每次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以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为上限,且保险期间内最多给付 3 次。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伤害并多次住院,保险公司视为一次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达到3 次时,该项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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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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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的,在我们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从次月开始,每月给付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作为意外关爱保险金,累计共给付 36 个月。附加合同因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而终止并不影响保险公司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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