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满期时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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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将按身故时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 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将按满期时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21.1.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和《附加都会安泰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21.1.1 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和《附加都会安泰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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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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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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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或(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本保单已交保费)或(附加险保单现金价值+本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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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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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或(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本保单已交保费)或(附加险保单现金价值+本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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