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一处或多处本合同约定的骨折,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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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骨折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一处或多处合同约定的骨折,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 意外骨折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情况;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食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整容手术、高原反应、猝死或者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骨折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食品中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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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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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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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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