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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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保险金 | 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发生猝死,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 益人,同时合同即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猝死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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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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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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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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