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二、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见附表)(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除给付上述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外,我们将退还您累计已交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之和与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的较大者。
三、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高铁、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含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一倍额外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四、 自驾车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时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一倍额外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五、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四倍额外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六、 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伤害,并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按照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为上限,且保险期间内最多给付3次。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伤害并多次住院,我们视为一次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达到3次时,该项责任终止。
七、 意外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的,在我们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从次月开始,每月给付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作为意外关爱保险金,累计共给付36个月。本附加合同的终止或效力中止期间并不影响我们承担该项保险责任。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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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 (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的,将按照合同载明的 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同时终止。 |
意外关爱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 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的,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 从次月开始,每月给付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作为意外关爱保险金,累计共给付36 个月。 |
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 若生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 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伤害,并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将按照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住 院医疗保险金: 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 个人在住院期间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 –任何已获得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 每次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为上限,且保险期间内最多 给付3次。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伤害并多次住院,我们视为一次意外住院医疗 保险金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达到3次时,该项责任终止。 |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 若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 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外,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 金同等金额的四倍额外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自驾车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 若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时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 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外,将按上述意外身 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一倍额外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交 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 若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高铁、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租 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含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 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外,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 险金同等金额的一倍额外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 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 鉴定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行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 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 金,合同同时终止。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
(10)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2) 被保险人猝死。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流产或分娩、药物过敏、精神错乱导致意外、猝死、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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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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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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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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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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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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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陆公共交通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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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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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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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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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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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交通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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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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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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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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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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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共交通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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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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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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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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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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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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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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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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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2% (意外身故次月起,每月领取一次,共可领取3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