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含港、澳、台,但不包含其国籍国家)地区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需要紧急援助时,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可以直接拨打我们指定的24 小时援助中心的电话。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紧急救援时,我们通过指定的救援服务机构提供下列紧急救援服务并根据保险计划按约定的给付比例及限额承担相应的费用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紧急医疗保险金
(1) 境外紧急医疗救助:
若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且经我们授权的救援服务机构的医生确认必须在境外进行必要治疗的,我们通过救援服务机构提供境外紧急医疗援助服务,包括提供住院治疗费用和紧急门诊医疗费用。
(2) 境内后续住院医疗:
如果被保险人被转运回到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后仍需住院接受治疗,对于因在境外所患的同一疾病或遭受的同一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在中国境内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内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通过指定的救援服务机构负责给付境内后续住院医疗费用,最长给付期限为自转运回国之日起三十(30)天,以该被保险人相应保险单所载的紧急医疗保险金的百分之十(10%)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可以且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负责赔偿剩余部分。
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或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按其实际支出中合理必要的部分赔偿住院医疗费用。
(3) 意外牙科门诊医疗: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直接造成牙损伤,救援服务机构负责为其安排紧急治疗,并承担牙科门诊的费用。
与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牙科诊治、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以及安装牙托、假牙,牙齿正畸,牙齿美容,洗牙等费用我们不予承担。
(4)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对上述三项费用的累计赔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相应的紧急医疗保险金为限。
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在救援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必须的住院治疗的,救援机构
按客户选择的保险计划中的保险金额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超
出30 天的,我们按照30 天进行给付。
紧急医疗转运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
医疗救助时,救援服务机构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
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到其它医疗条件适合的所在国的医院或者邻近国家的医院,由此发生的费用属保险
责任范围内的费用。被保险人所接受上述救助均须在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的同意下进行。
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者当救援服务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者伤势已稳定可以作
为正常乘客旅行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经济舱位)返回中国境内的居住地。若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需要医疗护送,救援服务机构将在转运被保险人回中国境内的过程中安排医疗护送。
若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作为正常乘客返回中国,救援服务机构有权尽可
能使用被保险人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由于救助过程而过期
失效,救援服务机构将承担被保险人的回程机票费,但回收被保险人之原始机票。
遗体运返或安葬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救援服务机构将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者其家属的愿望
续的开支。
未成年子女回国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导致随行未满十八周岁(含)之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救援服务机构安排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返回中国境内。救援服务机构负责承担一名未成年子女的经济舱单程机票费用,但该名未成年子女原始机票应交由救援服务机构处理。若该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该子女自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交通费用自行承担。必要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护送人员护送该未成年子女回中国境内并由救援服务机构负责承担相应的费用。
亲属紧急探访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导致连续住院八天以上时,救援服务机构将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紧急医疗保险金 | 若遭受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且经我们授权的救援服务机构的医生确认 必须在境外进行必要治疗的,通过救援服务机构提供境外紧急医疗援助服务,包括提供住院治疗 费用和紧急门诊医疗费用。 如果被转运回到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后仍需住院接受治疗,对于因在境外所患的同 一疾病或遭受的同一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在中国境内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内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 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通过指定的救援服务机构负责给付境内后续住院医疗费 用,最长给付期限为自转运回国之日起三十(30)天,以该相应保险单所载的紧急医疗保险 金的百分之十(10%)为限。 因意外事故直接造成牙损伤,救援服务机构负责为其安排紧急治疗,并承担牙科门诊的费 用。 |
紧急医疗转运 |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 医疗救助时,救援服务机构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 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到其它医疗条件适合的所在国的医院或者邻近国家的医院,由此发生的费用属保险 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所接受上述救助均须在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的同意下进行。 在对治疗措施结束后,或者当救援服务机构授权医生认为病情或者伤势已稳定可以作 为正常乘客旅行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经济舱位)返回中国境内的居住地。若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需要医疗护送,救援服务机构将在转运回中国境内的过程中 安排医疗护送。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在救援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必须的住院治疗的,救援机构 按客户选择的保险计划中的保险金额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
遗体运返或安葬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救援服务机构将按照的遗愿或者其家属的愿望承担以下责任:遗体转送回国、火葬和运送骨灰回国和就地安葬。 |
未成年子女回国 | 如果因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导致随行未满十八周岁(含)之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救援服务机构安排未成年子女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返回中国境内。救援服务 机构负责承担一名未成年子女的经济舱单程机票费用,但该名未成年子女原始机票应交由救援服务机构处 理。若该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该子女自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交通费用自行承担。必要时,救援服务机 构将安排护送人员护送该未成年子女回中国境内并由救援服务机构负责承担相应的费用。 |
亲属紧急探访 | 如果因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导致连续住院八天以上时,救援服务机构将 支付其一名亲属至事发地往返经济舱机票及住宿费用。 |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或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6 被保险人产前或产后检查、人工受孕、不孕不育症、非以治疗目的之避孕及绝育手术及其所引致的并发症
(但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不在此限);
7 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8 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脊椎间盘突出症、蛛网膜下腔出血或视网膜剥离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塞、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 被保险人参加职业运动或者任何危险性运动、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滑水、滑雪、柔道、空手道、跆拳
道、马术、拳击运动、驾驶卡丁车、摩托车运动、任何形式的速度竞赛和其它任何竞赛等;
11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任何种类的拉力赛和竞赛,专业的或有组织的体育运动、登山运动、深海潜水、洞穴探险、空中运动、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
12 参与专业性、竞赛性体育项目,或为竞赛性体育项目而进行的训练;
13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4 罢工、内乱、政变、群众骚动、政治或行政干预或其他飓风、水灾、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事由;
1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原子能武器、生物武器或化学武器;
16 被保险人涉及采矿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水上作业、高空作业等职业活动;
17 在(但不限于)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事故时所产生的费用;
1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19 被保险人因美容、外科手术(但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形,不在此限)、视力矫正、先天性畸形矫正、变性手术;
20 被保险人因牙齿护理、治疗或手术(但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不在此限),或因镶补牙齿、装设假齿、假
肢、假眼、眼睛、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
21 一般体格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心理治疗、精神治疗、心理障碍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门诊、预防性治疗或疫苗注射;
22 献血、非疾病治疗之输血;
23 既往症:痔疮、扁桃体切除术、高血压及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肿瘤、胃及十二指肠溃疡、胆囊炎、各种结石、器官移植、子宫内膜异位症、颈椎病、美容、牙齿整形、补牙(但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不在此限)、红斑狼疮、牛皮癣等慢性皮肤病。
24 以海外求医为目的的旅行;
25 温泉治疗、理疗、日光治疗法或美容治疗;
26 在旅行期间,违反医生建议而引起的任何后果;
27 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师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援,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规定的异常紧急情况除外;
28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的保障区域、前往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地方出险,但在合理且必要的途经地出险除外;
29 被保险人置身于投保时被告知的不予承保的地域范围内。
发生上述5.1.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因上述除5.1.1 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按11.2 合同解除处理
本款规定的除外责任不包括在有正式经营执照的机构经营的并符合安全规范的体育休闲运动,包括潜水、滑水、场地滑雪、场地滑冰、驾驶卡丁车、帆船、帆板、皮划艇、漂流、观景直升机、骑马。
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导致救援服务无法进行,我们将不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不可抗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水灾、火灾、公敌行动、战争或暴乱,任何因联合国禁运国家或主权国家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的被认为是“不可抗力”的事由以及阻止救援机构履行职责的事由。
因被保险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疏于通知等不可归于救援机构之事由,致救援机构之行动延迟或无法进行者,我们将不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
在下列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北极地区、格陵兰、南极洲、美属萨摩亚、布维岛、圣诞岛、诺福克岛、圣海伦岛、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瑙鲁、纽埃、帕劳群岛、皮特凯恩群岛、索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岛和南桑威奇群岛、美
属离岛托克劳群岛、图瓦卢、瓦努阿图、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流产或分娩、患先天性疾病、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视力矫正、美容、变性手术、一般体格检查、疗养、既往症、以海外求医为目的的旅行、在北极地区、格陵兰、南极洲、美属萨摩亚等国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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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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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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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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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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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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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医疗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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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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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运返或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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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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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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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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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紧急探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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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的交通和住宿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