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保险期间为20 年且被保险人生存,我们自第11 个保险单周年日起,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单期满止。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保险期间为25 年且被保险人生存,我们自第16 个保险单周年日起,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单期满止。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事故发生之日年满18 周岁且不超过70 周岁,并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在按照上述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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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
生存保险金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1 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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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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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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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间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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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第11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保障期间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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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第16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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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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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20%)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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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满18至70周岁) |
已交保费×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