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80 天内,被确诊为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之恶性肿瘤,我们将无息返还您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二、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若为女性,且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80 天后,被确诊为初次患有符合本合同恶性肿瘤定义的乳腺癌、子宫颈癌、子宫内膜癌、卵巢癌或阴道癌,除上述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外,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若为男性,且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80 天后,被确诊为初次患有符合本合同恶性肿瘤定义的肝癌、膀胱癌、肾癌、睾丸癌或前列腺癌,除上述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外,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我们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三、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80 天后,被确诊为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之恶性肿瘤,如果因上述初次所患恶性肿瘤导致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若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因该恶性肿瘤仍需住院治疗的,我们将继续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100 天。
四、恶性肿瘤手术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80 天后,被确诊为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之恶性肿瘤,如果因上述初次所患恶性肿瘤在住院期间接受了本合同所列的手术,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恶性肿瘤手术津贴保险金。恶性肿瘤手术津贴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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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80 天内,被确诊为初次患有合同所定义之恶性肿瘤, 我们将无息返还您已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80 天后,被确诊为初次患有合同所定义之恶性肿瘤, 我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
额外给付保险金 | 若若为女性,且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80 天后,被确诊为初次患有符合合同恶性 肿瘤定义的乳腺癌、子宫颈癌、子宫内膜癌、卵巢癌或阴道癌,除上述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外, 我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为男性,且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80 天后,被确诊为初次患有符合合同恶性 肿瘤定义的肝癌、膀胱癌、肾癌、睾丸癌或前列腺癌,除上述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外,我们将 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 |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80 天后,被确诊为初次患有合同所定义之恶性肿瘤,如 果因上述初次所患恶性肿瘤导致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乘以 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
恶性肿瘤手术津贴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80 天后,被确诊为初次患有合同所定义之恶性肿瘤,如 果因上述初次所患恶性肿瘤在住院期间接受了合同所列的手术,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 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恶性肿瘤手术津贴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之恶性肿瘤(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遗传性疾病(肌营养不良症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之恶性肿瘤(一种或多种)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之恶性肿瘤(一种或多种)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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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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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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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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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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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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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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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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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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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女性:乳腺癌、子宫颈癌、子宫内膜癌、卵巢癌或阴道癌 |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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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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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实际住院天数 (不超过100天) |
恶性肿瘤手术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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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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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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