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寿险(2005)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至100周岁
投保年限
长期定期寿险,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险金给付,一次性给付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定期寿险(2005)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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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保险金额

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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