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照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 倍扣除本附加合同所附加的主合同所给付的年金金额之后的余额一次 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身故前已领满合同所附加的合同所给付的20 年年金金额,则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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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照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 倍扣除本附加合同所附加的主合同所给付的年金金额之后的余额一次 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身故前已领满合同所附加的合同所给付的20 年年金金额,则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5.1.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因上述除5.1.1 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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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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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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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主险已领取的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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