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 180 天后,被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高费用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 180 天后,被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高费用恶性肿瘤,在给付上述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基础上,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额外给付高费用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身故,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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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被初次确 诊患有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我们将无息返还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合同终 止。 |
高费用恶性肿瘤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 180 天后,被初次确诊患有合同 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高费用恶性肿瘤,在给付上述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基础上,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额外给付高费用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于合同生效后身故,我们将按照所交保险费之 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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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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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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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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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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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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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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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费用恶性肿瘤 (原发性肺癌、原发性胃癌、恶性脑肿瘤、骨癌、白血病) |
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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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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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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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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