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吉祥美满定期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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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定期寿险,提供身故保障,70周岁前还有高额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障和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
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总额的105%;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于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被保险人自进入自驾车车厢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在驾驶或乘坐的状态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发生意外事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额外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多份本产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根据前述所有合同额外给付的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
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

 

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于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持有效
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等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在按照4.1.1 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发生意外事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的两倍额外给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多份本产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根据前述所有合同额外给付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
故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500 万元。

 

当年度保险金额

在第一个和第二个保险单年度内,本附加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三个保险单年度起,各保险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险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
金额加上5%的基本保险金额,但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200%。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 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总额的105%;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于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被保险人自进入自驾车车厢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在驾驶或乘坐的状态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发生意外事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额外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多份本产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根据前述所有合同额外给付的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 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
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于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持有效 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等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在按照4.1.1 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发生意外事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的两倍额外给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多份本产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根据前述所有合同额外给付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 故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500 万元。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猝死;因细菌性食物中毒、医疗事故、猝死、参加高危运动、药物不良反应、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附加吉祥美满定期寿险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70周岁前自驾车意外身故

当年度保险金额

(不得超过200万)

70周岁前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当年度保险金额×2

(不得超过200万)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的责任:

 

5.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5.1.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1.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1.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1.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1.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1.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1.8 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因细菌性食物中毒、医疗事故、药物不良反应导致的伤害;

 

5.1.9 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5.1.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因上述除5.1.1 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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