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C款)
团体
投保范围
16-65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团体意外伤害保障产品,保障建筑工程内因意外引起的身故和伤残,一次性给付保险金额。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及与建筑工程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的,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本条第二项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见附表)(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伤残评定的原则 

 

(一)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二)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三)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四)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五)伤残评定的时间:伤残评定应在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的医疗终结后进行,如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六)“本标准”中未列明的伤残项目及本合同生效前已有伤残不在我们的保障范围内。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 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 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 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 [2013]88 号)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 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我们自建筑工程开工,并且投保人已支付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24时止,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暂时中止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我们审核确认后,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效力,自我们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工程仍未竣工的,投保人可办理续保手续,投保人没有办理续保手续的,则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若建筑工程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提前竣工,本合同自行终止。


本合同以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为生效条件。我们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至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流产、分娩或疾病;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因精神病而导致的意外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2)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13)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不退还本合同已收保险费。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给付保险金,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谁能保
16-65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从事高危运动、流产分娩、疾病、未遵医嘱、精神疾病、工程停工期间、药物过敏、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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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已领取残疾保险金
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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