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参加本合同承保范围内的高风险活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内,因本合同承保范围内的高风险活动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以及200元免赔额
(2)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将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日(含第180日)内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以及200元免赔额)×90%
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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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参加本合同承保范围内的高风险活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于本合同保险期内,因本合同承保范围内的高风险活动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参加本合同承保范围内的高风险活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则将按如下规则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1)若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将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以及200元免赔额 (2)若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将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日(含第180日)内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以及200元免赔额)×90% |
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参加本合同承保范围内的高风险活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需要入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经审核同意,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万分之四作为单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被保险人住院补贴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因细菌性食物中毒、医疗事故、药物不良反应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参与可获得固定报酬的体育运动,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任何体育运动,但保险单特别注明的除外;
10、被保险人在国家旅游管理部门许可的旅游景点、合法娱乐场所以外的其他地点从事任何高风险运动;
11、被保险人违反相关的高风险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12、被保险人参加自行组织的活动,且未签订运动合同的。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责任:
1、本合同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2、接受整容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列)或者在接受治疗时遭遇医疗事故;
3、被保险人患腰椎间盘突出、肩周炎、颈椎病、腰肌劳损;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责任:
1、本合同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2、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和分娩以及由其引起的并发症;
3、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
4、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药物不良反应;
5、因精神疾病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情况;
6、职业病、美容手术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导致的住院和手术;
7、被保险人未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合同终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户外运动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
户外运动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户外运动意外医疗 | 已从社会或公费医疗报销费用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200 |
未从社会或公费医疗报销费用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 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200)x 90% | |
户外运动意外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 x 约定保额 x 0.04%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猝死、医疗事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以职业身份参加体育活动、在非娱乐场所进行高风险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参加自行组织活动且未签运动合同、整容手术、腰椎间盘突出症、患艾滋病、流产分娩、健康检查、康复治疗、精神疾病、先天性疾病、未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