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特定疾病,且需入住医院治疗的,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以上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总天数不超过30天。
本合同终止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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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间内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 需入住医院治疗的,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之一住院,我们将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特定疾病的;
(2) 被保险人被确定为疑似感染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特定疾病的;
(3) 被保险人被国家卫生防疫部门要求隔离的。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后出院的,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身故的,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