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我们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累计金额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三、公共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
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我们将给付各项公共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累计给付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以及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四、航空意外伤害双倍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或公共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付同等金额的航空意外伤害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双倍给付残疾保险金或航空意外伤害双倍给付烧伤保险金。
本合同所指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期限按以下规定界定:
(1)乘坐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地铁列车、轻轨列车、汽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客票所载目的地走出车厢或离开轮船甲板时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乘坐出租车:自被保险人进入出租车车厢时起至抵达本次乘坐的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3)乘坐民航班机: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抵达本次航程最终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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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 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将 按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 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我们将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根据残疾程度对应的最高给付比例乘以 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 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我们将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根据残疾程度对应的最高给付比例乘以 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
航空意外伤害双倍给付 | 若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 烧伤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或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付同等金额的航空意外伤害双倍给付身故保 险金、航空意外伤害双倍给付残疾保险金或航空意外伤害双倍给付烧伤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保险金的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非乘客或被保险人乘坐非正在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
七、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为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除第一项以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除第一项以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的,本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