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我们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自驾车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进入自驾车车厢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在驾驶或乘坐的状态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残疾的,我们将按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根据残疾程度对应的最高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自驾车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将给付对应项自驾车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自驾车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不同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自驾车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自驾车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金额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自进入自驾车车厢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在驾驶或乘坐的状态中发生意外伤害事起一百八十日身故的,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驾车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自进入自驾车车厢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在驾驶或乘坐的状态中发生意外伤害事起一百八十日身故的,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致身体残疾的,我们将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根据残疾程度对 应的最高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残疾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任何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
九、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法院宣告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原因为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
十三、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