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但以往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与意外烧伤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本合同所附“烧伤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残疾等级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与以往残疾可以合并后构成另一残疾项目,我们将按新构成的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往已给付的意外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亦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项目)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烧伤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一项以上部位烧伤时,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按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若为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我们将按较高的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我们将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累计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以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总和达到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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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但以往已给 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与意外烧伤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的第 180 日经有资质 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 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 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的第 180 日经有资质 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合同所附“烧伤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 列烧伤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 伤保险金。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运动、蹦极跳、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
11、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合同终止。
若因上述除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合同解除处理。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危运动、怀孕流产分娩、猝死、医疗事故、精神错乱、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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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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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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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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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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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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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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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烧伤面积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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