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瑞人生定期寿险
个人
投保范围
18-65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保险期间可约定,承担身故和全残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 止。
全残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合 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本合同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2、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因上述除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18-65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祥瑞人生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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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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