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经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经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所附20.5“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残疾等级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与以往残疾可以合并后构成另一残疾项目,我们将按新构成的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往已给付的意外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20.5“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亦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项目)应予以扣除。
本合同中,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最高为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若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等于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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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的第 180 日经有资 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 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法院宣告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为意外事故直接导致;
9、被保险人猝死,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药物不良反应;
10、接受整容手术或者接受治疗时遭遇医疗事故;
11、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合同终止。
若因上述除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合同解除处理。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非意外失踪、猝死、疾病、整容、医疗事故、参加高危运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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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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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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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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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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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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