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飞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或残疾的,我们根据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时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种类,在本合同所列明的乘坐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以内,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2)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我们根据本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按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时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项及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不同时,我们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乘坐同类交通工具时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根据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乘坐的交通工具的类别确定保险金额。我们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乘坐不同种类的交通工具时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根据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乘坐的交通工具的类别确定保险金额。我们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乘坐的不同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之较大者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责任终止。
二、本保险所指乘坐飞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期限按以下规定界定:
(3)乘坐飞机: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本次航程最终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被保险人在进入机舱前或离开机舱后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终止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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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我们按 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时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身体残疾, 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我们根据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 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时乘坐的交 通工具类别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
(9)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