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款,2011版)
个人
投保范围
0-70周岁
投保年龄
10年
投保年限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 二、多倍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


1、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火车、地铁、轻轨或轮船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按上述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扣除此项全部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我们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2、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火车、地铁、轻轨或轮船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我们将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根据残疾程度对应的最高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将给付对应项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不同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金额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总数时,本合同终止。

 

二、多倍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我们将在给付第一款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付同等金额四倍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残疾,我们将在给付第一款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付同等金额四倍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所指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民航班机的保险责任期限按以下规定界定:

(1)乘坐火车、地铁、轻轨、轮船: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地铁列车、轻轨列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客票所载目的地走出车厢或离开轮船甲板时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乘坐民航班机: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本次航程最终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火车、地 铁、轻轨或轮船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 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火车、地 铁、轻轨或轮船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 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我们将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根据残疾 程度对应的最高给付比例乘以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投保须知

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天。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任何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为意外事故直接导致;

 

(8)被保险人非乘客或被保险人乘坐非正在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

 

(13)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5)被保险人猝死。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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