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所述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所载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我们按规定的应付金额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总数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
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达到本合同载明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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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一旦我们 全额支付约定的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我们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意 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如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意外医疗保险,我们还将在合同项下承担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们按其自发生意外伤害之 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后,被保险人持有效船票进入本合同约定之船舶的船舱时开始,至其到达船票所载目的地走出该船舶舱门时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中途自行下船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其走出舱门时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
(8)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0)被保险人因精神病而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违反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的行为;
(13)被保险人支出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非意外失踪、故意斗殴、酗酒、分娩流产、精神疾病、猝死、疾病致死、不遵医嘱、整容手术、从事高危运动、违反承运人安全规定、自费药物、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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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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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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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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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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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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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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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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