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意外伤害保险(2007版)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意外伤害保障产品,提供意外引起的身故和伤残赔付,一次性给付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我们已给付过本条第二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扣除任何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我们按照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根据残疾程度对应的最高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将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不同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金额达到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总数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一 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 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一 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我们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 给付比例表》,根据残疾程度对应的最高给付比例乘以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 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一年以下,由双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任何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

 

(10)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根据附表二向您按比例退还本合同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非意外失踪、故意斗殴、猝死、疾病致死、药物不良反应、整容手术、分娩流产、精神疾病、精神错乱、医疗事故、从事高危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短期意外伤害保险(2007版)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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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
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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