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水路或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以往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水路或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残疾的,我们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照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的身体残疾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按照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与以往残疾可以合并后构成另一残疾项目,我们将按新构成的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往已给付的意外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亦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项目)应予以扣除。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 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前,我们已经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经给付的意外残疾 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 日经有资 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所附20.5“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 险金。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自残自伤、猝死、非乘客身份搭乘营养公共交通工具、搭乘非正在营养的公共交通工具、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残疾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残疾保险金 |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非乘客或被保险人乘坐非正在营运公共交通工具;
七、法院宣告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原因为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根据附表二向您按
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