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我们给付全残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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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您已交付的合同保险费之 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您已交付的合同保险费 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的确认,我们将按 您已交付的合同保险费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第2至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