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78周岁,我们将按您已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保险费之和的1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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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下列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于 78 周岁前(不含 78 周岁)身故,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 (2)若于 78 周岁后(含 78 周岁)身故,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 10% 给付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 10%给付满期保险金, 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 78 周岁,我们将按您已交合同保险费之和的 110%给付生 存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