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您已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保险费之和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您累计已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保险费之和与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两者之间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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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您累计已交合同保险费之和 与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两者之间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您已交合同保险费之和的 110%给 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