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癌症关爱保险金
我们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额外给付保险金
我们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三、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100天。
四、癌症手术津贴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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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关爱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被确诊为初次患有合同所定义之恶性肿瘤,我 们将无息返还您已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被确诊为初次患有合同所定义之恶性肿瘤,我 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 |
额外给付保险金 | 若为女性,且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被确诊为初次患有符合合同恶性肿 瘤定义的乳腺癌、子宫颈癌、子宫内膜癌、卵巢癌或阴道癌,除上述癌症关爱保险金外,我们 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为男性,且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被确诊为初次患有符合合同恶性肿 瘤定义的肝癌、膀胱癌、肾癌、睾丸癌或前列腺癌,除上述癌症关爱保险金外,我们将按合 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 |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被确诊为初次患有合同所定义之恶性肿瘤,如果 因上述初次所患恶性肿瘤导致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乘以实 际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
癌症手术津贴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被确诊为初次患有合同所定义之恶性肿瘤,如果 因上述初次所患恶性肿瘤在住院期间接受了合同所列的手术,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 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癌症手术津贴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之恶性肿瘤(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遗传性疾病(肌营养不良症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之恶性肿瘤(一种或多种)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之恶性肿瘤(一种或多种)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