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境内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内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其居住地域以外的地区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境内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境外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内因在中国境外(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境外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境内旅行意外全残保险金
境外旅行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内因在中国境外(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境外旅行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诊疗或就医的,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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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内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其居住地域以外 的地区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 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境内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境外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内因在中国境外(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境外旅行 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境外旅行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内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其居住地域以外的地区旅行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的第 180 日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我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境内旅行意外全残保险金,合 同终止。 |
境内旅行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内因在中国境外(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的第 180 日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我 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境外旅行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的责任:
2、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法院宣告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原因为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
9、 被保险人猝死,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药物不良反应;
10、 接受整容手术或者接受治疗时遭遇医疗事故;
11、 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 被保险人参加从其居住地域出发至事故发生地点之间的自驾游超过500 公里最短干线公路里程;
13、 被保险人参加从其居住地域以外地点出发至事故发生地点之间的自驾游超过200 公里最短干线公路里程。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
若因上述除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合同解除处理。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非意外失踪、猝死、疾病及并发症、医疗身故、参加高危运动、参加超长里程自驾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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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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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旅行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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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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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行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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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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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旅行意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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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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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行意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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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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