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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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 故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 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合同保险期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的第 180 日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合同保险期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的第 180 日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我 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 法院宣告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原因为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
7、 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非乘客或被保险人乘坐非正在营运公共交通工具。
发生上述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
若因上述除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合同解除处理。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残自伤、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非意外失踪被宣告死亡、猝死、非乘客身份或乘坐非政治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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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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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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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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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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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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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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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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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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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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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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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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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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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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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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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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