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运程(乙)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4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意外伤害保障产品,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一次性赔付保险金额。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 身故的,我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的第 180 日经有资质 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我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法院宣告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原因为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

 

9、 被保险人猝死,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药物不良反应;

 

10、 接受整容手术或者接受治疗时遭遇医疗事故;

 

11、 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

 

 若因上述除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合同解除处理。

谁能保
0-64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残、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无证驾驶、非意外失踪被宣判死亡、疾病、猝死、医疗事故、残疾高危运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新运程(乙)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基本保额
意外全残
基本保额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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