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金
(1)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我们将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根据残疾程度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并额外给付您所投保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照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的身体残疾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按照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3)意外烧伤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烧伤的,我们将按照《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根据烧伤程度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并额外给付您所投保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按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二、 双倍保障
若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而导致意外身故、残疾或烧伤,我们将在给付第一款的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付同等金额的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含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2)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时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
三、三倍保障
若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我们将在给付第一款的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付同等金额二倍的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 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前,我们已经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经给付的意外残疾 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 日经有资 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所附20.5“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 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的 烧烫伤且符合本条款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2”)所列烧伤情况之一时,我们按保险金额乘以附表2 中所列相应烧伤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
双倍保障 | 若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而导致意外身故、残疾或烧伤,我们将在给付第一款的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付同等金额的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含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2)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时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 |
三倍保障 | 若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我们将在给付第一款的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付同等金额二倍的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主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参加高危运动、妊娠流产分娩、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精神错乱、、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主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期间;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
(6)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
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
(10)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
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发生上述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残疾
或烧伤的,我们不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烧伤保险金-已领取残疾保险金 (若因民航班机意外导致的,按三倍基本保额给付;因民航班机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导致、自驾车意外导致的,按双倍基本保额给付) |
意外残疾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若因民航班机意外导致的,按三倍基本保额给付;因民航班机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导致、自驾车意外导致的,按双倍基本保额给付) |
意外烧伤
|
基本保额×烧伤面积约定比例 (若因民航班机意外导致的,按三倍基本保额给付;因民航班机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导致、自驾车意外导致的,按双倍基本保额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