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年金日之前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和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间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年金给付
本附加合同的年金给付期间为二十年。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年金日,自开始领取年金日起,我们将每月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年金,直至年金给付期满。若年金受益人于年金给付期间内身故,我们将继续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年金,直至年金给付期满。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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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开始领取年金日之前身故,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和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间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年金给付 | 合同的年金给付期间为二十年。若生存至开始领取年金日,自开始领取年金日起,将每月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年金,直至年金给付期满。若年金受益人于年金给付期间内身故,我们将继续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年金,直至年金给付期满。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
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
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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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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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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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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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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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0% (年金领取日起每月领取一次,满240个月停止领取,若240个月内年金受益人身故,则由身故受益人代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