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满期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的全残同时满足附加合同《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美满一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中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则我们将按照《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美满一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第三条中所述进行赔付,本合同不给付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的全残为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则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满期时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 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我们将按全残时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时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第2至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 |
全残 | 保险金额 |
满期金 | 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