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意外伤害保险(2005)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5年
投保年限
中短期意外保障产品,提供身故和残疾保障,航空公共交通引起的身故和全残可额外多赔付,特有意外烧伤赔付。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我们已给付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所有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乘坐国内航线航班(自踏入航班舱门时起至抵达本次航程的最终目的地离开航班舱门时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我们已给付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扣除所有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乘坐国际航线航班(自踏入航班舱门时起至抵达本次航程的最终目的地离开航班舱门时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我们已给付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五倍扣除所有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三、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乘坐国内航线航班(自踏入航班舱门时起至抵达本次航程的最终目的地离开航班舱门时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在被保险人全残前我们已给付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扣除所有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乘坐国际航线航班(自踏入航班舱门时起至抵达本次航程的最终目的地离开航班舱门时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在被保险人全残前我们已给付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五倍扣除所有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

 

四、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我们将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残疾程度所对应的最高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我们将给付对应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将按其中残疾程度所对应的最高给付比例的较高一项乘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我们将根据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五、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我们将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烧伤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将按其中烧伤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的较高一项乘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我们将按其中烧伤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的较高一项乘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后次烧伤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我们将根据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分别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累计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六、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 十日内身故,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乘坐国内航线航班(自踏入航班舱门时起至抵达本次航程的 最终目的地离开航班舱门时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的两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乘坐国内航线航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的两倍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 十日内残疾,我们将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 险金给付比例表》按残疾程度所对应的最高给付比例乘以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 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 十日内烧伤,我们将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 例表》按烧伤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任何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

 

(11)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根据附表三向其他权利人按比例退还本合同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如之前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我们将不退还按上述按比例计算的本合同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根据附表三向您按比例退还本合同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如之前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我们将不退还按上述按比例计算的本合同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非意外失踪、故意斗殴、猝死、疾病致死、药物不良反应、整容手术、医疗事故、从事高危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定期意外伤害保险(2005)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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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
航空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2
航空意外全残
保险金额×2
意外残疾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意外烧伤
保险金额×烧伤面积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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