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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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您已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本合同所载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残自伤、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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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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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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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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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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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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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5.1.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1.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1.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1.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5.1.6 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1.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2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1 本附加合同5.1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5.2.2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发生上述5.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发生上述除5.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