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除上述18.1.1规定的身故保险金以外,我们将按前述身故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本合同终止。(我们公布的确认属于保险责任当日的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我们公布的确认属于保险责任当日的前述所有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总和)?人民币500万元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除上述规定的全残保险金以外,我们将按前述全残保险金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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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 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前,我们已经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经给付的意外残疾 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给付 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事故发生时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并自 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 180 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 的,除 规定的全残保险金以外,我们将按前述全残保险金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或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法院宣告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为意外事故直接导致;
2、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
3、在接受整容手术或者接受治疗时遭遇医疗事故;
4、被保险人使用药物引起的药物不良反应;
5、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终止当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因上述除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合同终止当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非意外失踪被宣告死亡、疾病及并发症、医疗事故、药物不良反应、从事高危运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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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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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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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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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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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未满70周岁身故可领取,且不超过500万) |
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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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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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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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未满70周岁身故可领取,且不超过500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