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照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一次性交付基本保险费的5%之和,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后(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照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是指:我们在正式接受保险金申请人的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申请资料并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根据我们公布的确认属于保险责任当日的价格计算的个人账户价值。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事故发生之日年龄不超过70周岁,并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除上述规定的身故保险金以外,我们将按事故发生时已交保费之和的5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按照申请全残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全残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申请全残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一次性交付基本保险费的5%之和,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后(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按照申请全残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事故发生之日年龄不超过70周岁,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除上述18.1.3规定的全残保险金以外,我们将按事故发生时已交保费之和的5倍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事故发生之日年龄不超过70周岁,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除上述规定的全残保险金以外,我们将按事故发生时已交保费之和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本合同终止。
若多份包含有如所述之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根据前述所有合同给付的意外全残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本合同终止后,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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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身故,我们按 照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一次性交付基本保险费的 5%之和,合同终止。若于合同保险期 间内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后(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照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合 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 事故发生之日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并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除规定的身故保险金以外,我们将按事故发生时已交保费之和的 5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 高不超过500万元,合同终止。 若是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发生上述情况,我们将按事故发生时已交保费之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 超过100万元,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按照申请全残保险金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全残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申请全残保险金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一次性交付基本保险 费的 5%之和,合同终止。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后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按照申请全残保险金时合同的个 人账户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 事故发生之日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 180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除规定的全残保险金以外,我们将按事故发生 时已交保费之和的5倍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合同终止。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 故,在事故发生之日年龄不超过70周岁,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经过有资质的伤 残鉴定机构确认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除规定的全残保险金以外,我们将按事 故发生时已交保费之和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或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法院宣告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为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
2、被保险人非乘客或被保险人乘坐非正在营运公共交通工具;
3、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
4、在接受整容手术或者接受治疗时遭遇医疗事故;
5、被保险人使用药物引起的药物不良反应。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因上述除外其他责任免除条款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投保前被保险人经医生诊断已患有以下疾病,且因以下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则上述规定的身故保险金仅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上述规定的全残保险金仅为申请全残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心肌梗塞、心力衰竭、房/室颤、动脉瘤、肺心病、中风、脑血管疾病、脑瘤、肝硬化、尿毒症、恶性肿瘤。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非意外失踪被宣告死亡、非乘客或乘坐非正在营业公共交通工具、疾病及并发症、医疗事故、药物不良反应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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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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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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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未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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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105%)或(已交保费×5%+个人账户价值) |
保单生效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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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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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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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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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5 (未满70岁身故可领取,且不超500万) |
水路公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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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未满70岁身故可领取,且不超1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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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路公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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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未满70岁身故可领取,且不超1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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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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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未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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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105%)或(已交保费×5%+个人账户价值) |
保单生效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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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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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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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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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5 (未满70岁身故可领取,且不超500万) |
水路公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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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未满70岁身故可领取,且不超1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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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路公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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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未满70岁身故可领取,且不超100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