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照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是指:我们在正式接受保险金申请人的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申请资料并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根据我们公布的确认属于保险责任当日的价格计算的个人账户价值。
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
关爱延续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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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按照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的第 180 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后的第 1 个保险单周年日至第 10 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条款中约定给付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 |
关爱延续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的第 180 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且在事故发生之日后的第 10 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一次性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金额为尚未给付的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的现值,此后不再给付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或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本合同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2、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3、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药物不良反应;
4、在接受整容手术或者接受治疗时遭遇医疗事故;
5、参加或从事爆破、接触危险化学品、高处作业、滑翔、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和职业。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因上述除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 | |
意外全残 |
未满18周岁 | 无 |
18-55周岁 |
已交保费 x 10% (自意外发生第1年开始领取,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10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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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5周岁 |
已交保费 x 2% (自意外发生第1年开始领取,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10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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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0周岁 |
已交保费 x 1% (自意外发生第1年开始领取,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10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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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70周岁 | 无 | |
关爱延续 |
意外全残保险金总额 - 已领取保险金 (因意外全残且在意外发生后10年内身故,一次性领取)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自残自伤、药物过敏、疾病及其并发症、整容手术、医疗事故、进行高风险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