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且年龄不大于70周岁,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按照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本合同终止。
若多份《财富传家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的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根据前述所有合同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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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照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 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事故发生时年满 18 周岁且年龄不大于 70 周岁,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除按照规定给付身 故保险金外,还将按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因上述除外其他责任免除条款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法院宣告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为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
2、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药物不良反应;
3、在接受整容手术或者接受治疗时遭遇医疗事故;
4、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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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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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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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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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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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18至70周岁身故可领取,不超过500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