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起的第180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见释义)的,我们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后的第1个保险单周年日至第10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保险单周年日,则上述第1个保险单周年日即为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下表给付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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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人于合同保险期间内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 照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于合 同保险期间内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后(不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照申请保险金时 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合同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合同期满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 终止。 |
关爱延续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起的第 180 日经过有资 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且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后的第 10 个保 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将一次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金额为尚未给付的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的现 值,此后不再给付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现值计算标准见所附的“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 现值表”。 |
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起的第 180 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我们自该意外伤害事 故发生日后的第 1 个保险单周年日至第 10 个保险单周年日,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下表给付意外残疾 关爱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或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本合同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2、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3、 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药物不良反应;
4、 在接受整容手术或者接受治疗时遭遇医疗事故;
5、 参加潜、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因上述除外其他责任免除条款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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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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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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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2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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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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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2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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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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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全残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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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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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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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时18 至55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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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10% (全残之后每年领取一次,最多领1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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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时56 至65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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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2% (全残之后每年领取一次,最多领1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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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时66至70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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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1% (全残之后每年领取一次,最多领1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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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时70 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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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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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延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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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关爱金现值 (全残后生存未满十年,身故时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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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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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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