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 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前,我们已经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经给付的意外残疾 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 日经有资 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所附20.5“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 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的 烧烫伤且符合本条款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2”)所列烧伤情况之一时,我们按保险金额乘以附表2 中所列相应烧伤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意外残疾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已交保费 |
意外烧伤 | 基本保额×烧伤等级约定比例+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残、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接受整容手术时遭受医疗事故;法院宣告死亡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的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障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 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障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 180 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 4.6“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 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 残疾保险金,并额外给付已交《如意三保定期两全保险》以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总和,主合同《如意三保定 期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意外烧伤保障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 180 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 4.7“烧伤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并额外给付已交《如意三保定期两全保险》以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总 和,主合同《如意三保定期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双倍保障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以下情形之一而导致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或意外烧伤,我们在按照
4.1.1、4.1.2 和 4.1.3 的规定给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或意外烧伤保险金的前提下,额外给付同等金额的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或意外烧伤保险金:
(1) 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2) 被保险人自进入自驾车车厢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且在驾驶或乘坐的状态中发生意 外伤害事故。
三倍保障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或意外烧伤,我们在按照 4.1.1、4.1.2 和 4.1.3 的规定给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或意外烧伤保险金的前提下,额外给付同等金额两倍的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或意外烧伤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