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4.1.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4.1.2 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 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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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 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 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残自伤、非意外被法院宣告死亡、猝死、非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搭乘非正在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5.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5.1.2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5.1.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1.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1.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1.6 法院宣告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原因为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
5.1.7 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非乘客或被保险人乘坐非正在营运公共交通工具。
5.2 发生上述5.1.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5.3 若因上述除5.1.1 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按12.2 合同解除处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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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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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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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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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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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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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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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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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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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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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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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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