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4.1.1 境内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因在中国境内其居住地域以外的地区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境内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我们已给付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扣除所有已给付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境内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4.1.2 境外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因在中国境外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境外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我们已给付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境外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扣除所有已给付境外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境外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4.1.3 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因在中国境内其居住地域以外的地区旅行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 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4.6“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4.6“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将给付各项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残疾等级较高一项的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与以往残疾可以合并后构成另一残疾项目,我们将按新构成的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给付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但需扣除以往已给付的意外残疾项目对应的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
4.1.4 境外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因在中国境外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 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4.6“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境外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
4.2 本附加合同中,我们累计给付的境内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最高为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4.3 本附加合同中,我们累计给付的境内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境外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境外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最高为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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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因在中国境外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境外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我们已给付过合同约定的境外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将按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扣除所有已给付境外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境外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
境内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因在中国境内其居住地域以外的地区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境内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我们已给付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将按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扣除所有已给付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境内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
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内因在中国境内其居住地域以外的地区旅行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 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4.6“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 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4.6“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将给付各项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残疾等级较高一项的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与以往残疾可以合并后构成另一残疾项目,将按新构成的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给付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但需扣除以往已给付的意外残疾项目对应的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 |
境外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内因在中国境外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 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4.6“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境外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4.6“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 将给付各项境外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残疾等级较高一项的境外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与以往残疾可以合并后构成另一残疾项目,将按新构成的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给付境外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但需扣除以往已给付的意外残疾项目对应的境外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残自伤、非意外被法院宣告死亡、猝死、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参加高危运动、从居住地出发参加超过500公里最短干线公路里程自驾游、从居住地以外地点出发参加超过200公里最短干线公路里程自驾游、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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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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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旅游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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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领取境内旅游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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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旅游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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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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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游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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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已领取境外旅游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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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游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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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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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5.1.2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5.1.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1.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1.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1.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1.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1.8 法院宣告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原因为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
5.1.9 被保险人猝死,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药物不良反应;
5.1.10 接受整容手术或者在接受治疗时遭遇医疗事故;
5.1.11 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5.1.12 被保险人参加从其居住地域出发至事故发生地点之间的自驾游超过500 公里最短干线公路里程;
5.1.13 被保险人参加从其居住地域以外地点出发至事故发生地点之间的自驾游超过200 公里最短干线公路里程。
5.2 发生上述5.1.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5.3 若因上述除5.1.1 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按12.2 合同解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