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个性化制定的全面旅行保障计划
1.18-60周岁均可投保,适用于境内、境外;长期、短期;商务出行、旅行及探亲
2.投保不受场所限制,可根据您的旅行安排自行约定生效日期及相应的保险期间
3.全面保障旅行中可能发生的意外身故、伤残、住院及医疗,使您安心出行,无后顾之忧
4.最高保额可达10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障无免赔额限制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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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后因在其居住地域100公里以外旅行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 需入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治疗的,经我们审核同意,从入院的第一天起,我们 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每天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是按照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交纳保险费的,于 合同保险期间内因在其居住地域 100 公里以外旅行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 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其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180 日内因该 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伤害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我们根据治疗期间 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已从任何机构、个人或因任何保险或福利计划获得的补偿后给付旅行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 |
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因在其居住区域 100 公里以外旅行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合同所载的保 险金额给付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因在其居住区域 100 公里以外旅行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合同所列残疾程 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
(9)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