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
团体
投保范围
16-65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团体意外伤害保障产品,保障建筑工程内因意外引起的身故和伤残,一次性给付保险金额。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及与建筑工程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的,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本条第二项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我们根据附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按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我们根据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180 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给付各残疾项目在给付比例表中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我们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 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我们根据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按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猝死或疾病;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因精神病而导致的意外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2)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13)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不给付保险金,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谁能保
16-65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从事高危运动、流产分娩、未遵医嘱、精神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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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已领取残疾保险金
意外残疾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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